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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理规程
来源:科技处| 作者:刘凯|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1-30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组织填报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批准。

  第三条  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或作价入股的,由科技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该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方提出合同文本初稿,知识产权转让或作价入股的其协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资产评估金额。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成果完成人根据意见与需求方再次协商并确定合同条款。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签署《北京林业大学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承诺书》交科技处备案,正式签订合同。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在所在单位的监督下代表学校履行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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