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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作者:科技处|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5-16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为促进北京市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特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申请者、组织单位出资或筹集,市基金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择优给予资助。

  第三条 基金的资助范围:

  1.在本市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或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2.邀请境外专家来京讲学、交流或合作研究;

  3.本市专家到境外短期进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

    4.对境外基金组织或科研学术机构进行有关基础性研究的考察、筹资和签定协议等活动。

  第四条 申请基金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基金申请者必须是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主要成员或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组织单位;

  2.进行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与承担(含已完成)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密切相关;

  3.有助于进一步拓宽思路、提高研究水平、加快研究进度,有利于人才培养;

  4.具备按有关规定申办出国的条件。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审议和批准:

  申请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审定。申请时间须在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之后。

  第六条 本市科研人员申请临时出国进行合作研究以及考察、参加学术活动,须说明有利于直接推动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展和深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或者有助于促进成果转化等理由。并列出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及用途。申请时应提供境外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参加学术会议者,还应有会议组织者签发的有关论文录用的通知。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能独立进行国际交流活动。

  第七条 申请资助在本市组织召开有关基础性研究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应当是在学术上有一定的影响和造诣,能够胜任组织工作的法人单位。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

  1.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公函;

  2.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的认可函;

  3.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目的、主题、规模、日程安排等文字材料;

  4.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预算报告、申请资助金额及理由。

  获得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各项文件、出版物、广告和宣传报道中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字样。

  第八条 邀请境外专家来京讲学或进行合作交流活动,必须紧密结合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相关学科领域。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

  1.外国专家简历;

  2.讲学的目的和内容概要;

  3.计划和日程安排;

  4.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及理由。

  第九条 有关国际合作交流需要进行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筹资或签约等活动,由组织出国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及理由。

  第十条 申请单位于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资料、参加人员名单、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报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在市自然科学基金中每年按年度基金的5%左右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外事审批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外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自行向市科委外事主管部门申办。

  第十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基金的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工作报告须在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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